1.投標人必須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對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具備的條件; 2.供應商須是中國大陸境內合法注冊的獨立法人,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具有從事本項目的能力; 3.企業資質(一):投標人須具有以下資質之一 (1)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等級為三級或以上; (2)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送變電工程專業承包資質,等級為三級或以上; 4.企業資質(二):具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5.投標人須沒有為本項目的整體項目、本項目或其中分項的前期工作提供設計、編制規范或進行管理等服務。 6.聯合體投標情形:本項目不接受聯合體投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