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滿足下列第1、3項或第2、3項資格要求的企業法人: 1、具有近三年內(指2012年4月至今,時間以合同簽訂時間為準)的以下三項合同: ①標線單項合同價100萬元以上的業績一個(單獨的標線項目100萬元以上或包含信號燈或標志牌但交通標線單項超過100萬元的項目); ②標志牌單項合同價50萬元以上的業績一個(單獨的標志牌項目50萬元以上或包含信號燈或交通標線但標志牌單項超過50萬元的項目); ③信號燈單項合同價200萬元以上的業績一個(單獨的信號燈項目200萬元以上或包含標志牌或交通標線但信號燈單項超過200萬元的項目)。 2、具有近三年內(指2012年4月至今,時間以合同簽訂時間為準)同時包含信號燈、標志牌和交通標線的400萬元以上的業績一個(其中信號燈部分超過200萬、標線部分超過100萬,標志牌部分超過50萬)。 3、信號燈、信號機和標志牌產品通過公安部或有關部門交通安全產品檢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