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標人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法登記,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法定條件,并在投標文件中提供相應證明文件或做出書面聲明: 1.1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并提供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等證明文件; 1.2提供上一年度財務狀況報告,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相關材料(稅務登記證書、納稅證明及社保繳交證明等); 1.3提供履行本項目合同所必須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的證明材料; 1.4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3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的書面聲明。 2.投標人必須同時取得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核發的垂直升降類停車設備(15層及以上)的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及機械式停車設備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證,并在投標文件中提供許可證有效復印件。 3.投標人必須提供法定代表人對投標人代表的授權書原件(投標人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的)及投標人代表的身份證復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