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標人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法登記,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法定條件,并在投標文件中提供相應證明文件或做出書面聲明: 1.1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并提供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書等資格證明文件; 1.2提供上一年度財務審計報告或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利潤表),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相關材料(稅務登記證書、納稅證明及社保繳交證明等); 1.3提供履行本項目合同所必須的設備(設施)和專業技術能力的證明材料; 1.4投標人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3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以及投標人未處于被責令停業、取消、暫停投標資格狀態的書面聲明; 1.5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的證明材料。 2.投標人必須具有軟件企業認定證書,并在投標文件中提供證書復印件。 3.投標人必須提供法定代表人對投標人代表的授權書原件(投標人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的)及投標人代表的身份證復印件。 4.本項目不接受聯合體投標。 |